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
原告德易名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陳映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風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