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

原告德易名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陳映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風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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