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劉祥墩律師
翁方彬律師 周祝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6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5月1日將其羈押,並於96年3月29日裁定自96年4月5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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