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彭建儒
劉韋麟 被告高維生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被告林建成
鄭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麗婈 ,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施瑪莉,此有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高維生技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邀同被告林
建成、鄭慶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限5年,並簽訂放款借據乙紙㈡被告高維生技食品有限公司未依約還本繳息,且於112年4月1
4日經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原告並於112年5月26日將上開借款轉列催收款,經屢催均無效果,目前尚結欠本金22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林建成、鄭慶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被告第二類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明細登錄卡、放款放出查詢單、原告利率查詢表等文件為證,核屬相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揭法文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實,可信為真實。故被告高維生技食品有限公司應清償全部借款,被告林建成、鄭慶玲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說明,應與被告高為生技食品有限公司負同一債務,對於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編號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計息期間利率計息期間利率1220,000元112.3.1-112.3.262.555%112.3.27-112.5.252.68%112.3.30-112.5.250.268%112.5.26至清償日止3.68%112.5.26-112.9.290.368%112.9.30至清償日止0.736%21,980,000元112.3.1-112.3.262.555%112.3.27-112.5.252.68%112.3.30-112.5.250.268%112.5.26至清償日止3.68%112.5.26-112.9.290.368%112.9.30至清償日止0.736%合計2,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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