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告AB000-A112591號(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B000-A112591A號(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B000-A112591號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乙○○

被告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3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

法官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倢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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