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告AB000-A112591號(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AB000-A112591A號(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B000-A112591號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乙○○
被告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3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
法官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倢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