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己○○○
丙○○甲○○乙○○丁○○共同告訴代理人 林靜萍 律師被告戊○○右列被告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