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62號聲請人 李鴻珵 相對人 彭雲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36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即提示日)│├─┼───────────┼───────────┼───────────┼───────────┤│1│104年7月27日│600,000元│104年10月27日│104年10月27日│├─┼───────────┼───────────┼───────────┼───────────┤│2│104年8月5日│800,000元│104年11月4日│104年11月4日│├─┼───────────┼───────────┼───────────┼───────────┤│3│104年8月18日│1,000,000元│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4│104年10月2日│600,000元│未記載│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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