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60號聲請人 蔡林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謝 杏櫻、債務人 劉安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之所有權人為劉安宏」,與聲請人另提出之「登記日期105年1月29日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日期105年1月29日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之設定義務人均為「 劉謝杏櫻 」,所有權人不同。故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表明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人?併請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