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8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宥捷選任辯護人葉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
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馮宥捷原於臺北縣○○鄉○○○路18之
1號4樓賃屋而居,其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99年6月14日上午11時許,前往告訴人 王霞 位於臺北縣○○鄉○○○路○○號3樓之1住處按門鈴,佯稱其樓上水管漏水,欲進入屋內查看,惟遭王霞拒絕,並要求帶同管理員前來。約莫
1小時後,馮宥捷再次按王霞住處門鈴,王霞誤以為管理員有陪同前來而不疑有他,馮宥捷即以此方式無故侵入王霞之住宅,馮宥捷於進入屋內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預先寫好「別叫!我不想傷害人,別逼我,我只要錢,不多,拜託妳配合我,到我家裡談」之小紙條1張予王霞,嚇令王霞交出家中財物,為避免王霞報案,馮宥捷另基於強制之犯意,亮出預先準備好之其所有水果刀1把及照相機1台,要求王霞自行脫衣、讓馮宥捷拍攝裸照,以此方式脅迫使 王霞行 無義務之事。惟因王霞受驚嚇而大哭並拍桌,且表示自己亦無工作,馮宥捷心生悔意,乃下跪並安撫王霞,希望王霞當作未發生此事,遂於屋內停留半小時後,未取分文亦未拍攝王霞裸照前,即出於己意中止,逕行逃離現場而不遂(所涉恐嚇取財未遂及強制未遂部分另行審結)。嗣經警調閱相關住戶資料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馮宥捷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王霞告訴被告馮宥捷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馮宥捷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王霞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其告訴,此有臺北縣五股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55頁),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伯厚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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