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 自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自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陳明本件債務人姓名為「」自泉或「」自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