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7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7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偽造之「甲○○」印章壹枚、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聲明異議狀內偽造「甲○○」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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