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17號聲請人 李光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柯明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出具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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