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27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松村高志凱張世錩 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8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趙彥強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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