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 黃茂林
黃茂松 相對人 黃茂亭
蔡世賢 許仁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就聲請人黃茂林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黃茂松、蔡世賢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新臺幣1,843元,相對人黃茂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792元,相對人許仁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06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就聲請人黃茂松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黃茂林、蔡世賢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新臺幣2,663元,相對人黃茂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040元,相對人許仁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98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相對人黃茂亭提起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9年度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本件相對人黃茂亭負擔64%,本件聲請人與本件相對人蔡世賢各負擔10%,餘由本件相對人許仁郎負擔;嗣本件相對人蔡世賢不服前開判決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其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而以民事裁定將其上訴駁回確定。而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80號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並未就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裁判費部分併為裁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貳、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在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情形,為避免他造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煩,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於他造遲誤該期間者,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他造遲誤該第92條第2項所定期間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應分擔訴訟費用,而由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必法院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且他造如期提出,始有民事訴訟法第93條關於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規定之適用。倘法院未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第93條之規定,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6號、100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56號、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80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
(二)因前開判決係命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而本院前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並未命當時之他造即本件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致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裁判費部分未併為裁定,故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三)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一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怡欣
甲、聲請人黃茂林部分: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預納人
1、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地籍謄本費3,425元黃茂林
2、囑託鑑定費15,000元黃茂林合計18,425元附表二、應負擔費用金額(元以下4捨5入)編號當事人姓名應負擔比例就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
各應負擔之金額
1、黃茂亭64/10011,792元
2、黃茂林10/1001,843元
3、黃茂松10/1001,843元
4、蔡世賢10/1001,843元
5、許仁郎6/1001,106元
乙、聲請人黃茂松部分: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預納人
1、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地籍謄本費6,625元黃茂松
2、囑託鑑定費20,000元黃茂松合計26,625元附表二、應負擔費用金額(元以下4捨5入)編號當事人姓名應負擔比例就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
各應負擔之金額
1、黃茂亭64/10017,040元
2、黃茂林10/1002,663元
3、黃茂松10/1002,663元
4、蔡世賢10/1002,663元
5、許仁郎6/1001,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