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怡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林呂桂富 於民國85年01月26日偕林怡利為附卡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2月1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17,161元整未按期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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