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柏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柏誠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6,129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撞損電線桿照片及費用通知單,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債務人究係為「柏誠營造有限公司」?亦或為「徐柏誠」?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於106年9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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