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942號債權人 蔡順興 債務人上雅醫療器材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雅醫療器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伍百元。
二、債務人上雅醫療器材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新台幣貳仟參佰捌拾元之法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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