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 鄭五農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被告 林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