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7號

原告協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7,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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