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雲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饒錦山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佩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