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羅筧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