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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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黃琳育 相對人 張仔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相對人即」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3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相對人即」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以刪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