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98號
原告 蕭妤蓁
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周秀美 間返還押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98號
原告 蕭妤蓁
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周秀美 間返還押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