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23號

聲請人 郭長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儒鴻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儒鴻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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