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七號起訴),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復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二五月九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他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