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晉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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