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