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鋑興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鋑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月27日以99年度偵字第2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尚有被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檢驗後淨重0.128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
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在被告攜帶之背包內,因被告同意搜索而查獲,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頁至第9頁)。又上開白色結晶經送鑑定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5月1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卷第3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