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54號原告 楊武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1月8日裁定(107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9,592元,此裁定於107年11月14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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