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高煇盛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宜簡字第19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6年度宜簡字第194號被告乙○○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
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宜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 官楊坤橋
法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明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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