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01號債權人京明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有麒 即高視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李有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資料並無李有麒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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