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21號聲請人 陳瑞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俊輝營造工程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5,310元│100年12月31日│YC0000000│4個月│││司│永春分行│││││├──┼─────────┼────────┼───────┼───────┼─────┼──────┤│002│俊輝營造工程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5,150元│100年12月17日│YC0000000│4個月│││司│永春分行│││││├──┼─────────┼────────┼───────┼───────┼─────┼──────┤│003│輝德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500元│100年11月26日│YC0000000│3個月││││永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