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286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貳仟伍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