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六簡字第58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第一審
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本文、第362條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規
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之送達,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遲至同年1月26日始提起上訴
,已逾上訴期間。從而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