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原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金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潔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桂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