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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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52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潘寶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