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趙玹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