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5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己○○
被   告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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