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相對人即債務人瑞瑪電氣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美貞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連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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