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6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後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262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又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51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遇評估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晶體
2小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該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夾鍊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宗諺┌──┬───────┬─────────┬─────────┐│編號│品名│重量或數量│說明│├──┼───────┼─────────┼─────────┤│1│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5公克│另含直接包覆甲基安│││1包│驗餘淨重0.492公克│非他命粉末之夾鍊袋│││││1個│├──┼───────┼─────────┼─────────┤│2│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406公克│另含直接包覆甲基安│││1包│驗餘淨重0.396公克│非他命粉末之夾鍊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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