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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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59號上訴人娛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智 上訴人甲○○(即 吳秉洋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679,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3,376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