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86號聲請人 吳副欽 相對人一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勝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退休金爭議於民國
104年10月29日經桃園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桃園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
「㈠…資方(即相對人)應就無計算爭議部分之1,635,215元先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於104年11月6日前先給付勞方195,215元,其餘1,440,000元部分資方自104年12月6日起分期給付,每月6日1期,給付方式係由資方直接匯入勞方原留之薪資轉帳帳戶,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未於104年12月6日依約給付分期給付部分,已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1,44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