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
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陸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
  險,亦即強制險由聲請人請領)。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對本院九十七年度交簡上字第八號
  過失傷害案件,願意寬恕相對人之刑責。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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