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呂武錦 被告健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燐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