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93號原告 張肇收 被告 徐永澤
李俞臻 張肇吉 張淑鳳 張雅婷 張弘易 張卉芷 吳栩菁 孫柏暠 孫柏霆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偉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4,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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