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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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72號聲請人 邱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178│├──┼──────────────┼────────┼──┼──┤│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30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47│├──┼──────────────┼────────┼──┼──┤│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