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上訴人 陳勝宇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7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陳勝宇上訴意旨略以:㈠告訴人 甲女 (姓名詳卷)已表示不能確定雙方有性器之接合
行為或身體其他部位之接合,原判決僅以其於原審之自白,認定犯罪,且未斟酌其原係否認犯罪,何以於原審改口承認犯罪之動機,判決違法。
㈡其僅係以一指節撫摸甲女陰部,尚無侵入或性器接合,應屬未遂,原判決論處其既遂罪刑,亦有違法。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不當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強制性交累犯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之自白,有甲女於偵查及第一審之證述可佐,足認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所為已達強制性交既遂之程度;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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