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62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22號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本金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逾期息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計息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計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原名 吳惠蘭 94.7.25改名)前就讀私立達德商工時,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107,15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於自92.8.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台幣107,15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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