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7號

                   114年度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李侯瑛珠

訴訟代理人 林丞鏞

被上訴人 江佳樺

訴訟代理人 陳慧瑜

孫安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排除侵害、遷讓房屋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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