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2號原告 胡惠媖 上列原告請求侵害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胡 劉秋香 之法定繼承人, 胡劉秋香 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然胡劉秋香之遺囑侵害原告之特留分,而原告之特留分比例為10分之1,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896元(計算式:11,128,963元×1/10=1,112,8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蓁附表: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價額(新臺幣)1土地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面積:1,012.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4,252,122元2土地澎湖縣○○市○○段00地號(面積:8,285.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8/100000)1,046,303元3土地澎湖縣○○市○○段00地號(面積:1,072.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8/100000)135,428元4土地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385.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3,179,962元5土地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2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384,945元6土地澎湖縣○○市○○段000地號(面積:92.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15,28,725元7房屋澎湖縣○○市○○里○○街000號0樓之0(權利範圍:全部)529.800元8房屋澎湖縣○○市○○里○○○00號(權利範圍:全部)9,000元9存款澎湖縣農會活期存款46,282元10存款馬公中正路郵局活期存款16,396元共計:11,128,963元說明:依胡劉秋香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