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 曾樹立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被上訴人 彭雲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4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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